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本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