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以下原因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二)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相应的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