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以下原因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相应的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