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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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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按照所附职业或工种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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