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身故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前往建筑工地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保险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每种收费方式下,每一被保险人都享有相同的保险金额。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计收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施工建筑面积计收 2、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每种收费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费率标准。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