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小企业经营者及关键雇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登记,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小型民营企业均可为其主要经营者和关键雇员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企业的所有人自行或指使他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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