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大众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合同投保人包括: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为符合本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它成员、近亲属投保;
(2)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投保人。
2、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旅行社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旅行社的旅游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包括食物中毒)时,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死亡前曾领取本条第二款的残疾保险金时,则其死亡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项后的余额。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致身体残疾时,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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