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在国内发行的信用卡,经本公司认可,均可参加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信用卡,被保险信用卡的持卡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 因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抢、被保险人向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后,在下列期限内被他人冒用(冒领)而造成被保险人经查确定无法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⑴信用卡遗失、身份证未遗失,在办妥挂失手续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 ⑵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遗失,在办妥挂失手续后的五日内。 第三条: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根据国家法律、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规定应由发卡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或其他方面承担的损失。 2、持卡人在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损失。 3、因持卡人出借或转让信用卡致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利息、手续费、法律费用及其他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保险期限与信用卡有效期一致,但一旦被保险信用卡灭失,不论是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责任于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满后自动中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六条:保险费 每张主卡保险费为20元,每张附属卡保险费为5元。 第七条: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信用卡,一旦发现被保险信用卡遗失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遗失可能地点的有关人员查询,尽最大努力寻找遗失之信用卡。 2、被保险信用卡一旦被盗、抢,持卡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3、被保险人一旦确认已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及时提出正式书面赔偿申请。 4、被保险人应如实向发卡银行、公安机关和本公司陈述事件发生经过,配合本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偿工作。 5、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1-4款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八条: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挂失证明、发卡银行出具的书面损失费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申请单、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如系信用卡被盗、抢及在外地遗失被保险信用卡而致的赔偿申请,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2、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如找到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应由责任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本公司只在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负全部或差额赔偿责任。 3、如果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内,没有找到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 4、本公司作出上述赔偿均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90天之后进行。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5、本保险条款实行绝对免赔率规定。 因被保险信用卡遗失造成的损失,免赔30%。 因被保险信用卡遭盗、抢造成的损失,免赔10%。 6、被保险人自办妥挂失手续后2年内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第九条: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如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