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轮式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 投保人:指在投保单中载明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险人: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非营业性车辆:本合同中的非营业性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或组织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家庭用车:在本合同中是指仅为家庭或个人所有,不从事收费性客、货运输或租赁活动的机动车辆。 营业性运输: 指机动车辆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行为。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第三者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 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车辆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保险车辆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如果在承保区域以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险。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指在一次施救行动中实际被施救的财产的总价值。包括被施救车辆的价值和其它被施救物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因素: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特别提示: 本保险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均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保险条款为列明责任条款,保险人仅承担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而不是应付金额。 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其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本保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第二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一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30%为限。 第二节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本车正在吊装的物品本身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暴乱、扣押、没收、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五)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六)非营业性车辆、家庭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七)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