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的伤残或本车上人员伤残,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有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
(二)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害当事人提出的赔偿;
(三)保险车辆未与第三者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伤残;
(四)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残所引起;
(五)违章超载;
(六)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的精神损害;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三条 赔偿限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人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累计全年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依据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对第三者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负责对第三者人员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