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为《个人贷款合同》的从属合同。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个人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投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除上款规定外,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投保人自出险之日至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期间应由投保人承担的贷款利息,但最高以三个月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投保人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将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子辐射和各种污染; (三)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的疾病; (七)投保人的自杀、自伤、自残、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 (八)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与本保险有关的抵押物产权擅自进行转让,保险人有权拒绝任何赔偿请求。
赔偿限额、保险费 第七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为起保时贷款本金X保险费率X保险年限。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险年限按月数乘以1/12计算。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为自保单上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个人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就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按被保险人实际缴付保费与保单约定的应缴保费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除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外(如发生死亡,昏迷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贷款合同的还款执行情况,做好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和欠款的催收工作。一旦获悉投保人出险,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余额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它必要的单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十日内,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在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后,投保人的欠款余额本金相应减少。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按附表所列标准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乘以赔偿比例)。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条 投保人提前清偿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扣除已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后的保险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X实际承保期限相对应费率X实际承保期限(以月计)/12 注:实际承保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定义: 意外伤害:本条款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