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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及还贷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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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包括物质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二部分。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与商业银行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财产为投保人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置的房屋(见明细表)。被保险人购房后因装修、改造或其它原因增加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购房时已包括在房屋总价内的装修不在此列)。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占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房屋由于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或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损耗、折旧、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二)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 保险标的物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 计算机2000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其保险价值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X保险年限。
第二部分 还贷保证保险
第八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自然人。
第十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投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住房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疾病;
2、投保人的自杀、自伤、自残、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个人住房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赔偿限额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个人住房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费为起保时贷款本金X保险费率X保险年限。

总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 核子辐射和各种污染;
(三)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 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五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被保险房屋的产权发生转让,本公司对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还贷保证责任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十六条 保险期限为自保单上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就保险标的及其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按被保险人实际缴付保费与保单约定的应缴保费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关保险标的物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否则,保险人可拒付扩大部分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各项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本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它必要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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