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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