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保的标的
该产品可承保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及特种车辆。
二、 承保的主要风险
● 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洪水、碰撞、翻车、火灾、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人身伤亡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赔偿数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为限。
三、 不保风险
车辆损失险部分
● 地震、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保险车辆在排气筒被水淹及的情况下启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划伤;
●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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