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仅限于一处)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房屋住宅: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或出租的房屋; (二)室内财产:被保险房屋内装潢、附属设施及屋内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三)特约财产: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第二条 其他未列明的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自然灾害: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四)有明显痕迹的入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恐怖活动、暴力行为、武装冲突、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原因;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 (六)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七)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八)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住人员盗窃抢劫或纵容他人盗窃抢劫; (十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十二)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保障金 第六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按份出售,投保人以缴纳保险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每份保险保障金为2千元人民币。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每份2千元保险保障金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财产\保险责任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有痕迹盗窃 入室抢劫 合计金额 房屋住宅 2000元 4000元 ----- ----- 6000元 室内财产 1000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3000元 特约财产 400元 400元 100元 100元 1000元 合计金额 3400元 5400元 600元 600元 10000元 保险金额按投保的实际份数同比增加,但保险价值以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同一保险地址,无论投保多少,特约财产的赔偿金额以2千元人民币为限。 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1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保障金的次日零时开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 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险人将出具批单注明减少有效保险金额,剩余分项保险金额为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已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其他有关证明,发生盗窃及入室抢劫等责任事故时,还应提供派出所以上的公安部门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地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保险增值金及返还 。 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的www.ymt-mdrt.com 或www.bx365.cn 全球华人保险学习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