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您:指投保人。 (2)国民人寿或本公司:指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条款:指国民福寿同祥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4)本合同:指国民福寿同祥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5)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指您在投保时选择的被保险人首次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 (7)会计年度:指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8)犹豫期:指从您书面签收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的一段时期。 (9)手续费:指本公司因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手续费的金额由您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决定。 (10)现金价值:指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金额。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单年度(11)末及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单年度已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11)保单年度: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12)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止的一年期间。 (12)保单周年日: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以后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4)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5)基本保险金额:指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公司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16)续期保险费: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您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时、足额交付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17)宽限期: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的一段时期。 (18)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9)复效:指保险合同从效力中止到恢复效力。 (20)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21)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22)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前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床除外); 2、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4)保单欠款:指欠交的保险费、垫交的保险费及借款。 (25)利息:指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 1、保单欠款(24)的利息,按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和当时的利率计算,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计单利;六个月后,利息自动转换为本金计息。利率由本公司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参考当时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贷款利率各确定一次。 2、红利累积的利息,按红利的数额、累计的天数和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公司每年参考当时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26)减额交清:指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有保单欠款及其利息(25)后,以其余额作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购买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以使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减额交清后,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不变,但基本保险金额(15)减少。 (2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当事人:指您和本公司。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为了让您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