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选择了国民人寿,国民人寿一直致力于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 为了让您快速了解本条款(1)的核心内容,请先阅读本页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部分的内容仅为本条款内容的简单说明,详细内容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特别提示 产品简介: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零周岁(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之间(含零周岁和十七周岁); 二、本附加合同(2)提供创业金给付保障和定期身故保障; 三、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您可以享受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的红利。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七条内容。 红利提示: 因红利是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所以是否派发红利以及派发红利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犹豫期提示: 犹豫期可以让您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提示: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尚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累计交付的保险费。 目录 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您先浏览一下目录,这样可以让您对本条款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 利益保障条款 第二条 保险对象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宽限期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四部分 保单服务条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二条 减额交清 第十三条 借款 第十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 保单理赔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条 适用条款 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本条款:指国民附加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 本附加合同:指国民附加创业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3)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5)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6)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为了让您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作规定的,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三部分 利益保障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利益保障条款: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投保时年龄在零周岁(出生满三十天)至十七周岁之间(含零周岁和十七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险费后(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则在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后),本公司将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或进行批注。 若您在投保主合同项下的保险时,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相同;若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批注的生效日为准。 除非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