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1)选择了国民人寿(2),国民人寿一直致力于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保险服务。 为了让您快速了解本条款(3)的核心内容,请先阅读本页的特别提示。特别提示部分的内容仅为本条款内容的简单说明,详细内容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特别提示
产品简介: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十八周岁(5)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六十周岁); 二、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6),本公司(2)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自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满二十年,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养老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您可以享受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7)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的红利。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4)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二条内容。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九条内容。 红利提示: 因红利是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所以是否派发红利以及派发红利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犹豫期(8)提示: 犹豫期可以让您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本合同的内容。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提示: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尚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9)后退还保险费;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0),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累计交付的保险费。
目录
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您先浏览一下目录,这样可以让您对本条款的结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您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第二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如实告知
第三部分 利益保障条款 第三条 保险对象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五条 养老金领取日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宽限期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四部分 保单服务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借款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第十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八条 职业的变更 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五部分 保单理赔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一部分 重要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国民人寿或本公司:指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本条款:指国民福寿同祥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4) 本合同:指国民福寿同祥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5) 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指您在投保时选择的被保险人首次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 (7) 会计年度:指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8) 犹豫期:指从您书面签收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的一段时期。 (9) 手续费:指本公司因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手续费的金额由您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决定。 (10) 现金价值:指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金额。您或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