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十八周岁(5)至六十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和六十周岁);
二、本合同(4)提供定期身故保障,本公司(2)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四、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您可以享受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6)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配的红利。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二条内容。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条款第八条内容。
红利提示:
因红利是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所以是否派发红利以及派发红利的金额是不确定的。
犹豫期(7)提示: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保提示: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您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尚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8)后退还保险费;若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9),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付的保险费。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以下是本条款的重要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您:指投保人。
(2)国民人寿或本公司:指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条款:指国民富贵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4)本合同:指国民富贵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5)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6)会计年度:指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7)犹豫期:指从您书面签收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含第十日)的一段时期。
(8)手续费:指本公司因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本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手续费的金额由您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之间的差值决定。
(9)现金价值:指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金额。您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时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单年度(10)末及本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单年度已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10)保单年度: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11)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止的一年期间。
(11)保单周年日: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以后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2)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3)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4)基本保险金额:指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公司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15)续期保险费: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您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时、足额交付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16)宽限期:指在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次日起六十日内(含第六十日)的一段时期。
(17)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8)复效:指保险合同从效力中止到恢复效力。
(19)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情形。
(20)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力缺陷综合征(AIDS)。
(21)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2)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