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除按“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各项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 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除按“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各项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保险费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费率(每千元保额) |
1.80 |
2.25 |
2.61 |
4.20 |
6.40 |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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