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且由此而导致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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