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第二、三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2.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运动;
13.被保险人进行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职业。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