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周岁,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年收入10万元以上。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先生愈来愈关注自己的健康状况,迫切希望拥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障,以解除自己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根据张先生的个人情况,他购买了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长生天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间为30年,年交保费2767元;同时购买了50元一年期《长生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费》,张先生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保险利益
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下三者最大值
一、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1.05倍;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05倍。
“所交保险费”根据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两项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并且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
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在随后一年中发生二、三级残疾,则豁免《天祥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保重大疾病种类:
1. |
恶性肿瘤 --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须开胸手术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3. |
脑中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18. |
严重脑损伤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须异体移植手术 |
19. |
严重帕金森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须开胸手术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有心力衰竭表现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完全性断离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
9. |
良性脑肿瘤 --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25. |
主动脉手术 --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26. |
植物人状态 --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
12. |
深度昏迷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
27. |
急性脊髓灰质炎 |
13. |
双耳失聪 -- 永久不可逆 |
28. |
多发性硬化症 -- 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检查的典型改变 |
14. |
双目失明 -- 永久不可逆 |
29. |
原发性心肌病 --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
15. |
瘫痪 -- 永久完全 |
30. |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完整条款内容请点击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