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制定了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引导农民参加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形式或是由国家成立农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或是由政府组织并提供补贴,委托大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业务。如再保险,都由政府财政支持农业再保险发展,以分担基层农业保险的风险。美国是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日本是建立三级再保险体制,超额损失由中央再保险账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