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国内发展农业保险的同时,将风险中不可分化的部分以高度缩减的交易成本转向全球市场,形成一种融风险、利益于一体的保险运作机制,充分调动国外投资者对农业风险保障的投资热情,从而推动了本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而农业保险在转移、分散农业灾害风险方面的作用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借鉴发达保险市场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程度,无疑是我国今后农业保护的重要课题。 一、美国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实行的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农作物保险,由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协会共同参与开办,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免税形式给予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额平均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农作物巨灾风险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其他都是自愿选择。投保的农民当年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5%以上时,可以取得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并且规定,只要参加了其他保险同时可获得巨灾保险保障,把强制性与选择性较好地结合起来,农民有广泛的选择范围,并有参加保险的信心。 美国政府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至25%的业务费用补贴。1980年至1999年,联邦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50亿美元,仅1999年就达到22.4亿美元。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美国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手段是向农民补贴保险费,或向农业保险办理机构提供经费补贴 农业保险是美国实施农业保护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方式。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美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的保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 1990年修订后的农业法规定,凡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作物,在遇灾害时可根据农业保险的有关规定获得较高的赔付;即使没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遇灾害时,也可获得按规定产量的40%的赔偿。 美国和西方其它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从1995年开始,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 在美国,较长时期内农作物保险由美国农业部独家经营;需要降低成本,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的作用,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销售、服务并承担一部分农作物保险的风险;创建一种更合理的保险计划,逐步减少联邦支出,通过补贴使农作物保险计划更加经济;鼓励保险代理人参与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 1985年以后,美国有100多家私人保险公司经办了农作物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是从自由竞争、自由经营的模式转变为政府直接参与保险业务模式再到政府宏观调控、立法管理、财税补贴的经营模式。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农业保险确实起到了保证美国农业发展、稳定农场主收入的作用。美国从1981年到2000年收取纯保费累计达198.1亿元,赔款支出累计达202.4亿元,平均赔付率为102%。 三、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大国,美国对农业保险的重视远远超过其他国家。 美国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等五部涉及农业保险的法律。 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也非常大,以一位美国农场主为例,他每年的保费约为2000美元,但自己只需要出600美元,其余的1400美元都由政府进行补贴。 此外,政府还出资补贴私人保险公司20-25%的农险费用,并且提供税收优惠等等。 如今,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已超过100种,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超过可保面积的70以上。 美国农业保险主要有五大种类,其中一种名为多风险农作物险的险种业务量最大。多风险农作物险涵盖70种农作物,承保包括干旱、洪水,冰雹、火灾、病虫等灾害,最高可获100%的赔付额,为参保农民彻底解决了后顾之忧。 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已成为美国维持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看,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启示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科学厘定费率创造条件。 美国的农业保险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心向往之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现代化发展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还是比较成功的。 四、美国在农作物保险立法之前,曾有40多年的实践和研究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不止一个私人商业保险公司开办过农业保险。不幸的是,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失败了,有的还破了产。 1937年,罗斯福政府研究农作物伿立法的会在其报告中指出,早期商业性农作物保险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是保险实施范围有限,一旦受灾面积广泛,风险无法分散。除此以外,还不适当地承保了人格跌落的损失,农作物保险依据的资料不够充分,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 将农作物一切险的保险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的考虑是从1922年开始的。这一年,美国财政部成立了农业灾害保险部,农业灾害保险被立案并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1923年,参议院听取了专门委员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但没能做出决策。 1929年,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暴发了严重的经济危机,罗斯福政府为了使在经济危机中暴跌的农产品人格回升,降低生产费用,恢复土地肥力,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于1933年制定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但是,1934年和1936年的大面积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于是,农作物保险又一次被提到国会的议事日程。 罗斯福总统所任命的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ECCI)对农作物歉收的保险保障问题再次进行研究。其研究报告认为,通过预测农场主农作物生产的自然风险费用,将其作为农作物保险费,以建立共同财产保险准备基金,在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时,用这个基金予以补偿。这样,农民就不会因顾虑自然风险而限制对土地的投资,也就不会影响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因此,农业保险可以起到价格政策起不到的作用。 当时,农业部还利用其管理农产品价格所积累的资料,对建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建议进行了研究。在这些论证的基础上,便产生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即1938年获国会通过的《农业调整法》的第五部分。同年,依法组建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ICC)。从1939年起,开始进行小麦生长期一切险的保险试验。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经第12次修定颁布后,结束了农作物保险长达42年的试验,从1980年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 1994年,美国国会根据13年实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连年赔付率过高的问题,再次对该法进行大刀阔斧地修订,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不仅从制度方面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许多可以借鉴的蓝本,而且从法律的规范方面更是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无尽的启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