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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基本现状及主要发展思路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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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冲击,人口老龄化以及人们工作、生活方式等的变迁,都使得我国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大为弱化。为此,我们应主要从制度伦理建构入手,鞭策、鼓励、扶持家庭养老,真正让家庭成为老人们安度晚年的稳固后方。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健全、完善,这便意味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广大农村老人的衣食住行仍须由他们的家庭负担,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基石。然而,改革开放后,面对着市场化风险和来势日益迅猛的银发浪潮的冲击,传统的以土地收益为中心、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那么,如何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拟就该问题略作粗浅的探讨。

  一、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

  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养老模式。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往往就是个人精神与肉体的归宿,国泰民安的基础。过去,人们视老年人为家庭和社会的财富而绝非累赘、包袱,因为农业社会较少变迁,生产知识、技能乃至生活中的礼法规则几乎都是代代相因,即后代人的生活几乎是前代人的翻版。可以这么说,前一代人的生产和生活经验对后一代人(甚至更多)仍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而且年龄越大,知识、經验越丰富,便越能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上也越依赖他们。因此,农业社会的老人们大都是家庭经济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家庭离不开老人,老人也不可能离开家庭,家庭始终是老年人养老的最主要依托,家庭养老也始终是一种稳固的养老模式。

  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这种养老模式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冲击。首先,不断深化的社会分工将一部分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职能转移给社会,人们的物质食粮和精神食粮也越来越依赖于家庭以外的社会资源,即生活来源主要取之于社会,个人的知识教化也主要得之于学校、工作单位、伙伴群体和传播媒介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老人们原有的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老年人的经验、知识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也越来越小,再加上行动不便、体弱多病等因素的影响,渐渐地,几世同堂的家庭就少了其应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也在不断地向非农地区移民,直接导致了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下降。尽管当前农村家庭成员多以平时进城打工挣钱、年节或农忙返乡居住的方式外出,但由于聚少离多,久而久之,代际之间感情的纽带就难免松疏,或多或少一部分人的孝道也免不了因此而变质;不光如此,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还逐渐面临困窘。据调查,20世纪90年代末,上海、广东独立生活的老人比例达1/5,而农村“空巢家庭”的比例竟高达52%。因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空巢家庭”中的农村老人在得不到子女帮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无法像城市老人一样借助发达的商业、服务业等便利条件进行自我帮助和照料;况且,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居住模式的“楼房化”也使得邻里之间的舆论监督、道德监督不断弱化,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农村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再次,现代家庭规模的缩小,以及老年人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都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人所共知,计划生育政策普及、深入农村后,农村家庭的子女逐渐减少,而“四二一”式的家庭则逐渐增多——这就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是难以承受的。倘不及时、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大多数农村家庭势必因此而不堪重负并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最后,传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效益主义、拜金主义、个体主义、消费主义等新的价值观的挑战和冲击,潜移默化之中,人们的家庭责任观念、家庭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更新、蜕变。得益于改革开放,我国的交通、通讯越来越发达,信息渠道越来越广,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在更多、更深入了解外面世界的同时,其观念、生活方式也不断在自觉、不自觉中发生变化。于是,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诸如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道义、重私利而轻群体利益,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远离年迈的公婆、父母分家另过等一些与中规中矩的传统伦理大相径庭的想法和做法。

  总之,社会变迁正不断使依托家庭养老绵延千载的文化模式——“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社会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尤其体现在为老人提供情感慰藉、生活照料方面)。在这种背景下,面对着数量已经超过9000万的农村老人,“谁为 21世纪农民养老”这一现实课题就尤显严峻。

  二、家庭依然是我国农村养老的基石

  首先,较之于西方国家的“先富后老”,我国的老龄化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即西方国家几乎都是先完成工业化、先积累社会财富、社会有足够的能力维持养老保险制度(人均GDP大约1万美元)后才步人老龄化社会的,而我国则是在工业化完成之前、基本没有社会保障积累(人均GDP仅有800美元)、人们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下就“跃”进老龄化社会。尤为不巧的是,“未富先老”的中国偏偏又赶上最易激发新旧矛盾、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的社会转型。眼下,即便是在城市,社会化养老保险体系的资金、制度、人才、思想等各方面还都缺乏应有的准备,人口基数庞大又缺乏前期储备的广大农村更是力所不及。据前劳动保障部部长张左已介绍,全国农村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老人仅 108万,且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相对于9000多万的农村老人,无异于杯水车薪,供需之间的矛盾极其突出——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在短期内是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的。显然,那些暂时无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绝大部分农村老人的生养死葬依然离不开他们的家庭。

  其次,家庭是人们情感的归宿和生活的港湾,毫无疑问,家庭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情感维系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人们莫不珍惜熟悉的生活环境和融洽的邻里关系,也难以割舍那种血浓于水的亲情;况且,除了饱暖外,年迈体衰、户外活动能力大为降低的老人也同样有着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求,他(她)们离不开家庭的温暖,离不开基于血缘关系的感情,更希望在子孙绕膝的融融天伦之乐中安度幸福的晚年。何况,代际“反哺”、“老吾老”等伦理道德规范原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对于大多数老人来说,不仅是日常生活的场所,而且是精神慰藉和护理照料的主要源泉。显然,这些都是社会化养老力所不能及的。

  最后,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不成功经验也从反面论证了当前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长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单一的正规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但事实证明,这一实践结果并不理想。为此,一些西方国家已着手开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尽量引导单一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往多元化方向发展,而在改弦更张的过程中,普遍对东方式的家庭养老有所“垂青”。

  总之,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尽管难以维持,但我国国情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家庭本身在老年人生活中的特有作用,乃至我国的文化传统,都无一例外地决定了——家庭依然是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石。对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多方扶持农村家庭养老,尽量使每一位农村老人都能在自己的家庭里安享晚年。

  三、通过制度伦理建构,大力扶持农村家庭养老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仅有赡养老人的自觉精神而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家庭养老必定是难以为继的。因而,我国政府应通过制度伦理建构,在全社会积极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大力扶持家庭养老,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村老人老有所养。

  制度伦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观念;二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前者主要强调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后者则主要强调如何依靠制度的力量去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但归根结底,制度伦理建构的目的是要以完善的制度化、法律化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尊老敬老,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赡老养老。制度伦理不同于仅有软约束功能的道德,它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层面,既有示范、引导、鼓励、褒奖,也有贬责、制约、惩处:既有软约束,也有硬约束;既有外在约束,也有内在约束;既有自律,也有他律。因此,它往往要比单纯的道德教育更为直接、根本,可操作性也更强。在进行制度伦理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努力使制度伦理真正成为道德秩序的坚强后盾。

  1.借助系列政策手段保护,加强家庭养老功能

  首先,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新加坡社会历来推崇传统的儒家伦理文化,家庭成员之间不但长幼有序,而且权力义务明确,政府还不断通过各种积极措施敦促、褒扬家庭敬老养老,并尽一切可能优先为家庭养老提供诸如优惠购房等各方面的便利。得利于此,新加坡很少发生较大的社会动荡,即使受冲击,也基本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政府必须对那些赡养老人的家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经济上的资助,包括为有老年人的家庭适当增加护理假期、减免税收或义务工、授予善待老人的家庭荣誉称号、为那些照顾无自理能力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助和物资支持;在住房或工作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那些不愿跟自己父母同住的子女搬回家与父母一起生活或就近居住,如在城镇化、非农化过程中为家有老人的人员优先安置就业、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等。

  其次,与城市一样,作为家居养老的必要辅助,农村社区助老服务体系亟待建立。农村老人和城镇退休职工不同,他们大多是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之后才真正开始需要“养老”的,这部分老人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对家庭有着更迫切的要求。然而,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越来越多的青壮年为生存和发展而外出打工,因此,在满足老人们物质、精神等各种需求上,农村家庭已是每况愈下了,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普遍下降”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社区助老服务系统不仅可以为家庭养老补缺补漏、减轻家庭负担、大大提高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是家庭养老最终走向社会化养老的中介和桥梁。

  2.加快制度创新,及时有效地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等。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的这些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子女远行就业,独守家门的年迈老人近似于“被遗弃”。另外,儿女不孝敬、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老人不愿把子女送上法庭,即便是“豁出去”了,可要使一纸判决书完整、有效地得到执行同样是困难重重——这迫切要求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多做文章、多下工夫。譬如,我们可以把善待老人与否作为选拔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也可以仿效西方某些国家对社会成员个人信用进行跟踪监督的做法,在登记、管理辖区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外来人口)的同时,详细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情况,然后通过政府政策,对那些需要尽赡养义务的成员给予就业等方面的优先照顾,并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规范和监督作用,定期表彰、奖励尊老敬老者和谴责、引导、帮助不尽或不完全尽赡养义务者等。目前在一些地方开展的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和《敬老保证书》的活动,不仅明确了子女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也为规范和制约子女行为提供了依据,因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制度伦理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共同合力下,逐渐培养、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年轻人的家庭责任感和义务感。这样,家庭才能真正成为老人们安享晚年的幸福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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