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在山东省济宁市的一起“老年乐”电动三轮车撞死人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案件本身并无疑问,事故责任明确,但赔偿却成了大问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老年乐”出车祸
3月7日上午10时许,济宁市中区的退休职工姚贵安开着“老年乐”电动三轮车急着到医院看望病号,在快到医院门口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因车速较快,姚贵安将一名刚从医院出来的农村妇女王玉芝撞倒。姚当即将王送至医院抢救,但王的太阳穴伤势严重,最终于9日停止了呼吸。
11日,中区交通支队对此事进行了责任认定,定论为:姚贵安负主要责任;王玉芝因穿越马路负次要责任。王玉芝的家人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姚贵安负法律责任并一次性赔偿28万元。
肇事者被判刑
“老年乐”电动三轮车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我国《道交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据济宁市公明律师事务所的王传征律师介绍:根据新交法的规定,车辆就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马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肇事同样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姚贵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所以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8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姚贵安交通肇事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姚贵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刑确定之日起计算,姚贵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平(王玉芝丈夫)、赵楠楠(王玉芝女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9.78余元。案子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贫困车主无力承担巨额赔偿
近20万元的赔偿额对姚贵安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他是一名普通工人,其妻已于8年前下岗且身患严重的糖尿病;这对朴实的夫妇表示愿意赔偿,可是力不从心,姚贵安每个月不到900元的收入,仅能勉强维持20岁的儿子上大学,其家境凋敝状况不表自明。
王传征律师认为,造成这起事故难以执行的原因是当事人赔付能力低。这件事反映出《道交法》对非机动车造成事故后赔付问题的规定空白。目前《道交法》有关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76条中,只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对电动车、助力车、自行车等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他认为,如果受害人赔付不能保障的话,可能导致我们在法律上出现一事两制,也就是说同样是交通事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出现两种状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尽快把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纳入保险范畴,建立更加完善的车辆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