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通过信息公开法体现出来的。如果仅仅有财产申报制度,而没有财产公开制度,那么财产申报制度将毫无价值。
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有人认为应当在公务员法中写进财产申报的内容,公务员法没有触及相关问题是一个缺憾。
不过在笔者看来,公务员法不能面面俱到,对所有问题都做出规定。
作为公务员准入方面的基本法律,公务员法要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行为准则做出规范。财产申报固然属于公务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但是,参照各国的立法实践,并非必须在公务员法中做出具体的规定。许多国家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中,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约束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家庭成员的行为。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到上个世纪,各国普遍开展了阳光行动,纷纷制定了官员财产申报法。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90年,美国出台了《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行为。到本世纪,各国加大了公务员财产公开的力度,通过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约束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行为。2001年,日本实施了《情报公开法》,要求国家公务员必须增加透明度。2002年,墨西哥通过了《信息公开法》,要求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状况。2003年,韩国总统公布了《公务员保持廉洁行动纲领》,全面要求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
由此可见,在许多国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通过信息公开法体现出来的,或者说,官员财产申报属于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内容。当公民符合任职条件,担任国家公务员之后,其政府行为由公务员法来调整,而涉及个人财产申报的事项,则一般由信息公开法加以规范。
这种法律上的分工,有效地区别了国家公务员的政府行为与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如果仅仅有财产申报制度,而没有财产公开制度,那么财产申报制度将毫无价值。
在我国,早在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只是“当时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没有继续下去。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2001年6月15日,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要求高级干部申报家庭财产。但是,由于缺乏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状况是否属实,有关官员财产来历不明是否受到追究等问题,公众并不知情。所以,如果只有财产申报法,而没有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制度仍然难以落到实处。
公务员法只是国家行政法律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我们还必须在公务员法之外,颁布实施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个人行为准则法等一系列的法律。目前在我国,有关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较多,而关于公务员个人操守方面的规范较少。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规范公务员个人操守的重要制度。虽然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具体操作中,这项规定几乎成了公务员逃避更大责任的避风港。所以,在颁布信息公开法,制定具体的公务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后,还必须修改现行的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取消,明确规定,如果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未来的信息公开法,必须针对行政行为的特点,全方位地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要求公务员公开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务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公开自己的财产,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恩格斯说过,个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政治的一部分。当公民成为公务员之后,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必须制定法律,公开他们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