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上较有成效,但由于公司规模、业务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进程不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董事会应有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从设立审计和风险委员会入手,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和专业性。”6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及中国金融出版社共同承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如此强调。
袁力在发言中指出,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财务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加强监督的必然要求,在注重公司效益的同时,也要防范风险,不仅仅只是维护股东的利益,还要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以保证保险公司发展的连续性。
最近,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上较有成效,但由于公司规模、业务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进程不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董事会应有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大股东操控,特别是原来的国有保险公司,过于依赖公司的“一把手”,董事会内部权力就很难得到有效制衡;其次就是管理层的控制;最后是外部作用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地方主义的影响。
袁力以保险研究员的身份对目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几点思考。他建议,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和风险委员会,定期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其次,针对目前保险公司的董事绝大多数都没有保险从业经历,所以必须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董事的教育和风险提示;第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制度,每年应聘请独立的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有关监管部门;第四,建立总精算师制度。袁力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国内原来只有寿险公司有精算师,后来在财产险公司中引入精算师制度。其实,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仅有精算师还不够,还应推出总精算师制度,让精算师参与公司的投资开发、资产分配,允许精算师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对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这将对公司风险管控起到很大的作用。
袁力比较了目前国内有外资参股和无外资参股的两种保险公司模式,有外资参股的公司都要求有设立专门的风险委员会,公司的发展是以内涵价值为基础。其间,袁力形象地援引了一位中资老总的话:“有了外资参股后,既感觉紧张,又感到轻松。”紧张的原因是外资参股后,中资管理层受到了很大的制约;而轻松则是有外资方的参与管理,公司在防范风险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对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上市、外资参股,袁力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他觉得,外资参股通过市场行为保障了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公司治理方面也优于国内的独资公司。作为保险监管部门的领导,在对外资参股保险公司章程的审批中,他发现,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有很多章程对公司治理非常好,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