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是一个地震、洪水多发的国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做出规定,现实中一般只有企业才会有选择的投保,几乎没有家庭购买。其主要原因是每次灾害后意国政府、议会会拨专款救灾,久而久之形成了家庭对政府救济的预期,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保险需求。
这种由政府全面承担从风险防范到灾后救济的制度效率低下,给政府造成了惨痛的教训———有的地区灾后30年仍未恢复。意大利政府已逐渐认识到,保险不仅具有商业性的补偿功能,还具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对巨灾保险计划给予了强烈的关注和积极的支持。
意大利巨灾保险计划由意大利保险行业协会统筹制定。该协会属于民间社团组织,所有在意大利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都是它的会员。协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代表行业利益与欧盟或意大利政府谈判。目前,协会拥有近200家会员公司,分属66个保险集团。
意大利保险行业协会很早就开始了巨灾保险研究。2003年12月,协会曾向意大利议会提交一份巨灾保险法律草案,但因其中强制投保的建议被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变相征税之嫌而搁浅。经修改,协会拟于近期再次向议会提出审议申请。该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以普通家财险作为巨灾保险的主要载体。巨灾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作为社会构成基础单元的家庭。因此,协会选定家财险保单作为巨灾保险的载体。保险客体为房屋实体建筑,但不包括室内财产。出于可行性的考虑,首先拟在火灾险保单中扩展巨灾责任(意大利银行要求购房者在贷款时必须投保火险,因此该国火灾险较为普及)。为规避道德风险,保单中设置了一定的免赔额。
强制或准强制性。为确保投保面以分散风险,协会提出两种投保模式。一是强制投保模式,立法规定凡属于巨灾保险范畴的风险所有家庭都必须投保,同时法律规定未投保的家庭灾后不能得到政府救济;二是准强制模式,即只有当某个家庭在购买家财险保单时才可以同时投保地震、洪水、海啸和火山爆发四种责任。保险公司倾向于前者,政府则担心阻力太大而倾向于后者。采纳哪种模式目前尚无定论。
巨灾风险共保。为避免某家公司因巨灾赔付额过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草案提出成立一个由各公司参加的巨灾保险康采恩集团。投保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巨灾风险则由康采恩集团共保。承保保费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保费自留于各公司;
二是各公司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确定自留比例,余下部分分给共保体。每年由共保体与政府谈判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出险后,共保体先行赔付。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政府支付给共保体。如果某年度巨灾风险赔付额在限额之下,差额部分转入巨灾保险基金,以逐步扩大共保体承保能力。巨灾保险基金由一个新成立的机构来管理。
费率厘定。在与各利益群体的协调中,意大利保险业认识到,出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及危害的严重性,仅由单个在市场上居主导地位或拥有某类特殊资源的公司来制定巨灾保险费率都是不行的。因此,草案建议由保险行业协会来负责巨灾保险费率厘定工作,厘定过程中吸收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以增强费率水平的公信力。
税收优惠。目前在意大利销售的火险保单均享受一定程度税收优惠。在草案中,协会建议政府进一步对巨灾责任部分的保费收入实行免税。
风险分散安排。拟通过向国际市场购买再保险或发行巨灾保险债券的方式实现风险向境外保险、资本市场转移。
据悉,该草案已获得意大利政府的初步首肯。但考虑到《马斯克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成员国的年度财政赤字不得超过年度GDP的3%”的规定,意大利政府对是否将巨灾兜底政策纳入预算还未进行实质性评议。吸取了第一次未通过的教训,协会拟展开强大的公关和游说工作。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计划主要针对地震风险。就洪水而言,意大利政府已经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确定全国各地可能遭受洪水危害的风险程度,甚至可以细化到单一的家庭。目前,政府正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利用政府数据库及各公司历年积累的数据制定洪水保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