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公用事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进行大量探索后,《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目前进入立法程序的关键阶段。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引来社会各界的争论以至抨击。争论的焦点,一是“特许”期限动辄三五十年,明显过长;二是某一公用领域内只授予一家企业特许经营,易导致公用事业由原来的政府垄断,转变为企业垄断。(《羊城晚报》6月27日)
正如深圳市民所质疑的那样,如何处理好特许经营与企业垄断的关系,投资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协调,确实是特许经营所面临的新课题。深圳市对水务、燃气、公交、电力等市政公用事业进行国际招标,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政府给予了30年至50年的特许经营权。
而上述争论,暴露出深圳对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模式在制定原则上有所偏颇———对投资者倾斜较多,对公众利益及企业垄断的后果重视不足。不错,公用事业需要健康发展,市场化融资虽然未必是惟一方向,但也确实是重要手段。可这个手段的实施,一定要以公众利益为前提,而且这个“公众利益”,必须兼顾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怕涨价,是公众对特许经营最直接的短期利益担忧,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因此,保障投资者利益,是一定要以保障公众利益为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特许经营就决不是根据投资多少,将特许经营期权一卖了之那么简单。
除了投资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协调平衡之外,通过一定手段,让特许经营者常怀竞争之心,在用户面前不敢懈怠,将企业垄断的负面效应降至最低,同样需要政府的大智慧。在这个问题上,一般可通过两个方式解决:一是通过“有限特许”的方式,比如对特许经营的年限实行控制,对特许经营的地域范围、领域宽度进行限制,让其他竞争者时刻窥伺其地位,使其不敢掉以轻心;二是通过特许约定来解决,比如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涨价如果超过一定幅度,要举行听证,听证不过关不能涨价等。
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由于其产业的整体性、系统性,加上其产业与千家万户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所以政府对其实行特许经营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特许经营问题上,也要防止强化鼓励投资者,弱化对其“企业垄断”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