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报道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在年内将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金融机构将在四省部分农村地区进行。由此看来,民间融资———这个长期潜行于灰色地带的词汇,终于有了“正名”的机会。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平均而言,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四川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也曾在去年开展了对四川省农户金融供求现状及影响状况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近80%的农户获得资金的方式是依靠民间借贷,接受过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的农户仅占被调查农户的22%。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需要。其次,这也是扩大民间投资渠道的一种明智选择。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私人的消费与投资行为引起的社会金融流量事实上已经成为了金融业务中增长最快的部分,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再次,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不仅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运作,防止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还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民间融资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名”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金融监管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当局的这种担心虽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钱庄确也出现过高息揽存或者放高利贷的情形,但有关研究以及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且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高息揽存等现象就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在很多国家,政府引导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中国目前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系统。大银行太大,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小银行又太少,远远满足不了目前的需求。而每天各种经济活动却大量进行,所需资金量又非常巨大。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改造银行的管理体制,因为中国的银行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这往往阻碍了资金的顺畅流通,造成资金的利用率非常低;另一方面,就是开放民间金融,将目前实际存在的民间金融合法化,并深入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
为此,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会、私人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风险问题就一关了之。事实上,民间金融机构问题并不在于进入本身,而更多的则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规范。其次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对应着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视为高利贷。
上述四省区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给人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国家将给民间融资一定的生长空间。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看到一种经过检验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