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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合资公司前期栽树 外资保险伙伴后期乘凉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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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合作伙伴注定将在外资保险的中国攻略中扮演获取短期收益的过渡性角色

  迄今为止,中国已经批准成立19家合资寿险公司,还有2家(东航国泰人寿和三星人寿)已批准筹备。这些外资巨头都是世界500强企业集团,都是从事综合性经营的保险集团。它们绝大部分通过在华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进军中国保险业。

  与其他行业普遍都是同行与同行之间寻求合作不同,外资保险巨头却纷纷与中国非保险业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姻。比如斯堪的亚保险集团,就选择了与北京国资合资。北京国资由北京市政府直接管理,专门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旗下共有参、控股企业70多家,也是2008年奥运会国家体育场和国家游泳中心的业主。北京国资没有任何保险行业背景。不过这并非个案,另外18家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东中,中方股东为经营寿险业务的只有中保康联和太平洋安泰,加上财产险公司也只有恒康天安和安联大众,不到总数的四分之一。

  这种有违常情的合资路线,从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保险公司的独资图谋。随着内地保险市场的政策开放,缺乏行业经验、对短期收益的追求及未来高溢价股权收购的诱惑,注定了大部分合资公司的中方伙伴,将在外资保险的中国攻略中扮演获取短期收益的过渡性角色。

  选择外行国企的理由

  外资对中国寿险方面的承诺早已经迫不及待。根据入世时在寿险方面承诺,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同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

  由于没有数量限制,合资寿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了。现有的19家合资寿险公司中,无一例外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各仅1名。除中宏人寿、金盛人寿外,中方与外方股东在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份均各占50%。

  中外方各仅有1名股东,是外资寿险公司必须以合资方式设立、且中外双方股权各占50%要求的必然结果。如果严格按照《保险法》要求,合资寿险公司也必须是5名股东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单一外资股东持股50%,而中方4个以上的股东持股50%的情况,合资寿险公司实际上就成为外方的控股子公司。为了防止一方对合资企业的相对控股,必然会选择两家股东各出资50%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这种明显违背《保险法》的做法遭到了众多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的反对,因为他们入股保险公司时甚至还受到了10%股份上限的限制,他们担心外资利用持股50%的股东背景谋取某种垄断优势。

  事实果然如此。外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了其自由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80%的中方股东是大型企业集团,且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合资寿险公司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取得基本业务量,降低展业成本,往往利用股东在某个领域的市场支配力,强制或不公平地开展业务。如2004年初中美大都会人寿,意欲通过股东首都机场公司的实力来垄断航意险,最后以大都会加入航意险共保联盟结束。

  在暗战中成长

  由于中方与外方各占合资寿险股权的50%,这就意味着在关键问题的决策上,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的话语权,暗战不可避免。

  在组织架构上,合资公司的董事长基本上都由中国大陆企业指派,而总经理由外资保险业者指派。各业务部门中,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营销、业务、培训等部门主管由外资保险业者指派,而财务、人事等业务部门则由国内企业指派,加上中外股东在合资寿险公司的利益并不一致,考核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往往对于公司发展有不同的主张。

  同时,由于合资寿险公司中,往往中资企业都没有寿险经营经验,因此公司经营实际上主要是由外方主导。瑞泰保险就是一例,中方股东(北京国资)干脆就没有派任何管理人员来瑞泰,完全以斯堪的亚为主导。

  如果对寿险业务没有太多经验的中方不愿意扮演边缘化的角色,想在合资公司中体现一定的话语权,则中外双方在企业经营中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冲突。以中英人寿为例,由于主管寿险业务的主管都是由外方指定,而这几个部门的副总经理又都是中粮集团的人员担任,故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这些副总经理经常与外方指定的部门主管经常在业务战略、业务模式等问题上产生冲突。

  不可避免的独资结局

  受制于我国WTO协议规定,外资成立寿险公司必须先采取合资形式。但外资保险集团在与中方股东合资设立寿险公司时,往往要求中方股东在政策许可时,必须或优先向外方股东,以某一事先确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出让控股股权。

  这一条款透露出明显的信息:外资保险集团进入中国市场以获取中国保险市场的高增长高利润,最重要的一个条件,是获取中国保险业现有的和潜在的客户信息。合资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便利而暂时搭建的一个平台。

  而中方股东,绝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他们在合资伊始就赶上中国寿险业超常规发展,据保险业内专家分析它们中有些企业以获得不菲的财务收益为目的,有的企业则希望把握弥足珍贵的机会,一展进军金融业的抱负。无论如何,这些国企共同的心理欲望都是获得短期利润,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为了完成在任期内的利润考核指标,一旦意识到合资寿险公司亏损期较长,中方股东就需要一个变现渠道。向外方以较高的价格转让股权就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

  合资寿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外资在中国的生存本身也将成问题。除了友邦等少数外资企业取得了市场先机,大部分外资还将经历残酷的生存考验。现在,合资公司都还未能摆脱初期亏损的命运。2003年合资寿险公司亏损40,507万元,另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友邦保险在华业务亏损额达到16,481万元。寿险行业本来的规律就是先期必然产生一定的亏损,在成熟市场,寿险业务本身是亏损的,经营寿险取得盈利需要积累多年保费及投资收益。成立合资寿险公司,对外资也仅仅相当于在极具成长性的中国市场进行了一笔风险投资。

  绝大部分合资的中方在最初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看到任何投资回报,有限的资本金甚至可能很快就会消磨殆尽,到时中方恐怕会很乐于将手中的股份保本卖出,更何况还可能根据预定的出售价格条款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寿险业务本身漫长的培育期正是外资将合资公司转为独资的最佳机会。同时随着WTO进程,外资也将获得设立独资公司的资格,中资即便不愿意放弃合资股东身份,也可能受到外资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市场上的威胁,因而被迫放弃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在变身独资公司后,外资之间的角力依然会十分激烈,而中资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将大大削弱。

  保监会对此一筹莫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有关专家认为,保监会尽力安插进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最终都会几乎颗粒无收地出售股份,外资巨头通过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培育期适应市场后,很可能会对曾经依靠的中方伙伴过河拆桥,开始真正独自启航,并掘取中国寿险市场的更大份额。对于保监会而言,似乎对外资假手大国企攫取中国寿险市场的野心也束手无策,如今的政策性保护措施不过也是徒劳,与直接放外资寿险巨头入市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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