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市民朱女士女儿安琪扭了脚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第一次治疗的医药费。
据市消委会介绍,禅城区的朱女士为女儿安琪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份《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期从2003年9月23日零时起到2004年9月22日24时止。次年朱女士续保,保险期从2004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21日24时止。
去年9月21日,安琪在学校扭伤右脚导致骨折,几次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20元,朱女士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只赔付9月21日的治疗费236.6元,而对几次后续治疗的费用拒绝理赔,其解释是,安琪的第一份保险合同在2004年9月22日到期,所以9月2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保险期。虽然有续保,但其续保时已受伤,所以也不需要赔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市消委会的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安琪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期间内及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于同一起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属于保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该保险公司还是坚持不理赔安琪的后续医疗费。由于调解不成功,市消委会建议朱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