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行长助理刘士余在“中美存款保险制度高级研讨会”上指出,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经成熟,并明确表示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根据风险状况不同实行差别费率。显然,一直呼声甚高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部分基层农信社及储户却存在错误的理解和担忧。
“我们要交的保费肯定高,承担不起啊。”江西省某县联社一位信贷科长如是说。
“个人存款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吗?要保险干吗?”湖北省一位农户向记者发问。
“从大局看是件好事,但你不了解基层,存款业务竞争得相当相当激烈。”某基层县联社理事长接连用了两个“相当”向记者吐了一番苦水。
“为吸纳存款,部分农信社已经把存款利息税打了个擦边球给抹掉了,如果再让农户掏一个保险费,我担心会对存款增长产生负面影响。”该理事长忧虑的是,这笔保费是否应该“羊毛出在羊身上”?
一项确定无疑的激励措施?
央行日前的公开表态显然推翻了年初某些媒体的推测,据报载,因留存历史问题过多,农信社可能不会被包括在存款保险基金之内,该基金将由所有存款类机构(不包括农信社)强制参加。而且,有专家认为,依国际惯例,因农信社风险较高,同时负有支农任务,基金设立时应当会对农信社进行特殊安排。
是否真的会考虑给予特殊安排?6月10日,一位参与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人士表示,相关条例没有出台,但可以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只是把农信社纳入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考虑,还未来得及专门针对他做特别细化的设计和安排。
但是,作为覆盖全国三分之二人口的正规金融机构,农信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之后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刘士余在解释目前已经成熟的内部条件时,理由之一便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先行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总体经营状况有所好转。
的确,全国农信社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和纵深推进的阶段,国家“花钱买机制”的方式能否让试点地区的农信社经历一场“脱胎换骨”的变革,下结论为时过早。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对此表示了相当乐观的意见:“对农信社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一项改善风险状况和资产状况的激励措施,农信社必须要想办法降低风险,改善经营,如此才能少交保费,这同时也是一种压力,把这种激励和压力结合起来,恰恰说明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
此外,何广文谈到了一个让他感到“吃惊”的情况:经调研发现,很多地区农信社发展势头很好,“不再是人们以前印象中的烂摊子”。不但存款增长快、资本充足率得到提高,而且由于央行激励政策,近年来不良资产的增速远远低于其资本扩张的速度,经营状况有很大改善。“如果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有利于农信社吸收存款实现资产扩张,更有利于增资扩股,促进良性循环。”
而且,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何广文强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农信社作为市场主体而存在。在政府将他们完全推入市场后,其市场意识会大大增强,并在竞争中求得发展,于是开始真正注重风险。
央行相关人士也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无疑是一项激励措施,以往的政府隐性担保将转变为显性保险,在增强储户信心的同时有利于增加存款,并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以使整个金融体系获得稳定。
保未来之险、无力补历史之亏?
目前,还出现另一种担忧,在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农信社,尽管政府能借此次改革帮其消化掉一半的历史包袱,但另外一半能否依靠自身力量得以解决?而且,产权制度改革的多样化模式又再次引发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争议。
“从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试图补偿存款客户之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地位。若严格按照合作制一般原则,农信社的存、贷款客户都作为社员享有管理上的参与权,所以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大型商业银行反而不那么严重。因此从逻辑上看,信用社、特别是小型的基层信用社如果实行存款保险,反而可能助长社员对于社务的漠不关心,滋生和转嫁道德风险。但从实际上看,农信社几乎从来没有真正按上述合作制原则运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兼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的特约研究员)陈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的基本要义恰恰是面向未来的不确定性,旨在承保金融机构未来的可能损失,并通过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能,起到保护中小存款客户利益和稳定金融市场信心的作用。和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和损失相比,保费造成的财务负担,反倒成为次要的技术性问题。
“所以,当务之急是推进信用社自身的改制重组,填平旧有窟窿。尽管部分先行试点地区农信社的历史包袱得到明显化解,但现实中很多农信社已有断炊之虞,而不是积谷防饥。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为此兜底,乃是无可回避,从此意义上说,存款保险不但没有对症下药,而且缓不济急。”
陈林认为,2003年推出的全国农信社试点改革方案,已经明确了“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有所谓“谁家的孩子谁抱”之称。按照农信社现状,如果一概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由此造成的存款保险赤字最后仍将转嫁到中央财政身上,则中央与地方原定的权责关系,是否意味着改弦更张,则是不能不慎重考虑的。
“一言以蔽之,保险只能保未来之险,而无力补历史之亏。如果强行建立一个先天不足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险之名行救助之实,恐怕尚未开始发挥保险功效就已经先自动摇。”
陈林建议,如果要为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首先也应当诉诸于行业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印度、美国的经验等等。当然,改制成功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参照一般金融机构进入存款保险体系,但未必作为第一批次参保对象。
让问题农信社尽快退出?
对于上述担忧,央行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真正目的就在于,让有问题的农信社尽快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挤兑风险的出现。由于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小额存款者,所以农村地区的大部分储户基本上都能够拥有保障,“对广大的储户来说是得到了稳定,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挤兑风险,但一旦市场出现空白肯定会有其他金融机构进入,这是市场机制竞争条件下必然产生的结果。”
正如刘士余在发言中所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结束之后,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将使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退出市场。因此,政府不应再对存款人进行全额担保,而应当由存款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合理分担风险。
“当然,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我们会广泛征求和参考各方意见,为的是能够获取更多不同的信息,以便于我们做出的决策能够更加准确。”央行相关人士坦承,对于任何建设性的意见他们都持欢迎的态度。
无疑,农信社乃至农村金融的改革,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即将问世,正紧锣密鼓地加快步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