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6月份,黑龙江、湖南、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多年罕有的自然灾害。
一时间,全国上下都把目光聚集在这接二连三的“灾难”上。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灾民们基本上都得到了妥善安排,但政府的救助相对于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言,毕竟只是杯水车薪,当人们把期待的目光投向商业保险时,却发现在灾难面前,人们很难看到保险商的影子。
面对巨灾,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几乎是整体“缺位”。
以湖南洪灾为例,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只有300万元,仅占20亿元经济损失的0.15%,政府财政“救济”占了大头。而这在国外是不可想象的,美国“9·11”事件,保险公司就支付了约420亿美元的赔偿,远远超过了该国政府200亿美元的“救济款”。
平心而论,之所以形成如此大的反差,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而在于我国没有一个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一旦天灾出现就只能依靠财政救助。相反在国外,有一整套强制性的自然灾难保险制度与风险转移机制,如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再保险公司,推出巨灾期货、巨灾风险基金、巨灾证券等“一揽子”的风险转嫁产品。
让保险在巨灾中发挥作用,让受损的灾民尽量减轻损失,这不仅有赖于诸如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也有赖于人们对保险的再认识。面对巨灾,保险商集体缺位的悲剧不能再重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