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中国,私人与私人之间的产权几乎从来都是再清晰不过的。比如一村之内,法律规定土地、房屋归村集体所有,但甲可以去占乙的宅基地吗?不可以,多占一尺都有可能出人命;村与村之间,甲村人可以去占乙村人的山林吗?不可以,否则也随时有可能闹出集体性械斗事件。
但是,我们的私人产权表面上明晰,实际生活中却似乎很不明晰。比如,虽然宪法规定了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归属形式,但这种所有形式似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农地,几乎可以随意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独立的占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在所有有关暴力拆迁和征地过程中,都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土地被卖了,当事人似乎还被蒙在鼓里。在动员、强制被拆迁人交地时,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土地不是你个人的。
今天,物权法草案只是延续以往,简单笼统地规定土地、矿山、山林等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的由国务院代行职权。可以说在“惊险一跃”的关键问题上毫无进步。泛泛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内部人控制”,后果就是任期极其有限的地方官员和“集体”的代理人层出不穷的短期行为,而公民利益和财产权利被这种内部人的短期利益所架空。这就是我们今天矿难频仍、土地和拆迁纠纷不断的总根源。如果被称为私人财产宣言书的物权法尚且不能回答这个问题,物权法将形同虚设,我们由此也很难迈进现代化的门槛。
二、物权法应该终结城乡分治
今日中国,城里人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拿到银行去抵押贷款,可以和任何人之间实现自由买卖并且坐享升值的利润,但是农村居民同样拥有土地、房屋,却不能拥有同样的权利。不能说农民的土地、房屋产权完全不明晰,但却完全可以说产权不彻底。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农民永远无法进入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作为个人经济基础的产权和金融制度体系不到位,与之相适应的农民进城自由等等也就受到其自然经济力量的限制。因此,农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应该得到深化、细化,使之成为完整的能够独立对抗外来侵犯以及适时“变现”为可移动资产的物权。记得一位专门研究穷国经济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说过:穷国之所以穷,就在于他们的许多不动产无法通过交易变现为可以随着个人一起自由流动的可移动资产。同样,今日中国农民的贫困根本上源于其权利的贫困,尤其是经济上产权的贫困。
产权的贫困不仅导致农民被排斥在现代金融体系之外,也使农村、农业被排斥在现代交易体系之外,城市资本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使农村、农业的发展整体上长期停留在小农经济范畴,无法实现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