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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指引采购大市场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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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圈子里的人都知道,政府采购,这个听起来有些严肃刻板的名词,却是无数商家梦寐以求的黄金之地。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3周年。借这个机会,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组副组长、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想探究一下这个似乎带有神秘色彩的领域。

    由无序走向依法操作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被称为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履行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契约签订合同,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工程、商品、服务的行为。王家林告诉记者,我国的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行为早已存在,但作为一种制度立法,却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

    据王家林介绍,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已有200年的历史,最早是出现在英国。而在我国,解放初期实行供给制,政府机关的办公用品和房屋、设备都是按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核批准,这是属于计划经济的模式;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一段转轨时期,计划手段逐渐淡化,各单位开始自行采购,但因缺乏相应的约束,导致了许多单位盲目采购、重复采购,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暗箱操作盛行,资金浪费严重但采购质量不高。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中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以之为基础从1996年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进行政府采购试点,2000年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开。

    1999年4月,《政府采购法》正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2001年10月22日形成送审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第一次审议。最终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现实环境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采购无法可依的法律困境。据介绍,《政府采购法》被称作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律;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政府采购规章。

      诱人的“大号蛋糕”

    在每个国家的经济领域,政府及公共采购市场庞大而稳定,是一块诱人的“大号蛋糕”。王家林告诉记者,一般国际上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占国家整个财政支出的30%,约占一个国家GDP的10%。而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没有达到这样高的比例,目前仅占财政支出的大约8%,占GDP的2%。“可以说,政府采购的发展前景还是非常可观的。”而这样一块巨大的蛋糕,即使在国内按现有比例计算,2005年上半年全国的财政收入为16000亿元,占比8%上半年政府采购也达到了1280亿元。据了解,2004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数额将近2200亿元,2005年的目标为2500亿元。这个广阔市场里面的商机无疑是巨大的,不啻是一块“大号蛋糕”。王家林说:“这样的大单子投给谁作用都会非常大!”

    而利用这块“大号蛋糕”振兴民族经济,是世界各国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西方国家很早就有公共市场与私人市场之分。政府对公共采购管理比较严格,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事实上,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并充分利用政府及公共采购作为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他们在考虑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战略时,把政府及公共采购市场作为重要经济政策加以研究制定,并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提出不同时期的采购政策,指导和影响政府及公共采购活动。在工业化以前,政府采购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内;到工业化完成以后,主要产业具有了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球。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立法非常必要。

    我国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才出现的公共采购市场,如何加强对公共采购市场的管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正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采购质量。这是我国公共领域采购方式的巨大变革,深刻影响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

    《政府采购法》有效维护各方主体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走上了“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采购”之路。
    政府采购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以明确。同时,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大大增加:由1998年的30多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600多亿元,2004年更是突破2000亿元。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止采购中的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实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有效维护采购市场中各方主体的权利。

    一部《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四大原则为基础,从法律角度诠释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为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操作制定了“游戏规则”和“行动指南”。因此,对于“采购人”来说,《政府采购法》是一部依法操作的“圣经”。

    而在供应商的眼里,《政府采购法》是一部过关斩将的“胜经”。

    毫无疑问,供应商如果要在采购这个战场上的“制胜千里”,是离不开《政府采购法》的。参与政府采购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要真正享受到政府采购形成的巨大商机,除了信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外,还要潜心研究《政府采购法》。采购实践表明,优秀供应商都有积极关注政府采购信息的敏锐嗅觉,都能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在没有《政府采购法》的时候,采购工作中供应商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后,“委屈”的供应商有了法律武器,能够通过投诉、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未来需要不断发展充实

    一部“采购大法”浓缩了“公开、公平、公正”六个字,彰显节支促廉的双重政策功能。但要使这部法律真正成熟起来,需要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不断修订、完善、充实和细化。

    王家林指出,《政府采购法》应如何进一步发展配套政策应该尽快出台,特别是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具体问题必须明确,如第10条中所说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至今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再如“扶植中小企业”、“环境保护问题”也应该给出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更有业界人士认为,政府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外延远远大于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之一,因此应将《政府采购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此外,有关软件方面的政府采购也成为领域内关注的焦点。

    《政府采购法》被称作规范操作的“指南针”,廉洁自律的“警世钟”。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职务犯罪的风险令人担忧,“集体腐败”的现象发人深省。《政府采购法》正是政府实施反腐倡廉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前的政府分散采购,对“寻租”无所阻拦,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小到修车和零星采购、大到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害了不少干部和握有“现管”权利的职工,败坏了社会风气。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李鹏在通过该法后的讲话中指出:“有了一个专门机构负责集中采购后,确实要防止产生新的腐败。现在的法律已经为此作了许多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切实贯彻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并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政府采购法》认识不到位,就会换汤不换药,只是将部分分散采购改为集中采购而已,分散的腐败则为集中的、更严重的腐败所取代。该法不仅规定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专门章节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内容,关键是要不懈地加以落实,这是该法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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