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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对拆迁问题退避三舍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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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7月4日这则司法解释,从2005年8月11日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条例,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有关这个规定的消息一出来,马上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弹,人们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在堵死普通百姓在拆迁过程中的司法救济之路,其实质是为房屋拆迁纠纷提起诉讼设置了前置性的仲裁条件,大大缩小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普通读者对这一解释也充满困惑,《新京报》于次日刊登了记者就此对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和专家的采访。

    最高法院一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多年从事拆迁法律实务工作的王才良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希望法院直接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王才良认为,在很多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尽量减少地方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此次司法解释的确用心良苦。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除了自拆自建的房屋之外,当今中国几乎所有的拆迁和征地活动,背后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而且,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惟一“开发商”,因此,我们所能看见的拆迁、征地活动,几乎都是地方政府在玩低进高出的游戏,而拆迁、征地价之低,则是由地方政府的计划决定,卖出价之高,则往往通过拍卖等市场手段来决定。笔者2003年曾通过上海公布的一组数据演算,得出该数据显示的地块一进一出的差价最低达40倍,最高达285倍,可算得上世界上最大的暴利(详见拙文《上海之幸:238个亿元村》)。

    正是这一进一出的巨大差价,引发了拆迁、征地矛盾和纠纷不断升级,最恶劣的要数最近河北定州的承建商召集社会闲杂人员对被征地村民实行集体残杀,当场致6死数十伤。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往往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院,因为谁都知道,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堡垒,是社会公平的最终和最后裁判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往往出现“恶人先告状”的局面。那就是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联手,通过法律手段逼迫被拆迁、被征地户就范。普通民众和开发商及其背后的地方政府,都在想方设法地“利用法院”,但很显然,地方法院通常敌不过地方政府的强大压力,甚至一些地方法院不得不做了地方政府拆迁征地中的“先锋队”,比如在著名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即是。怪不得我们的拆迁者可以傲慢地宣称: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17日《冰点·怒对古都破坏者(上篇)》)!为什么“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因为法院的人、财、物都归政府管!没有独立的法院,就不会有公正的法律。

    在全民讨论“公民权利的宣言书”《物权法》的当口,最高法院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是不是令人觉得不可思议?我们都知道,没有中立的裁判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正,我们也可以指责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做了缩头乌龟,但这个解释的出台的确有其务实的一面:与其早早地被强势集团利用堵塞了公民的诉讼管道,不如让他们自身的博弈更持久更漫长更充分些!这是一种怎样的无奈!我们固然应该对此司法解释保持警惕,但更应该对司法本身的不独立保持永远的警醒和质疑。

    然而,不管这其中背后有多少曲折愁肠,我们都必须指出一些最基本的事实:第一,只要地方政府不退出土地一级市场,拆迁与被拆迁者的关系,不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说,都永远不可能成为纯粹的民事关系,主要矛盾也只能是民众与地方政府的矛盾;第二,矛盾双方,只要没有真正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公平公正的法律仲裁,社会将重新回到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九)诉讼和仲裁制度……”以此为据,不论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仲裁和起诉相关条款的规定,还是最高法院此次司法解释对相关条款的规定,都已涉嫌违法,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起司法审查并终止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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