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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如何纳税
作者:不详 来源:网上收集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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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收入性质及应缴纳的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精神,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为保险公司的非雇员,其从事代理活动取得的佣金,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应首先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然后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额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

    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A,2005年4月佣金收入3000元;代理人B,当月佣金收入900元,现计算应缴纳的税金。

    1.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算

    首先要明确所属地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个人营业税的起征点,其次落实好税率。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起征点为1000元,为推动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

    代理人A当月的收入超过起征点,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应缴营业税=3000×5%=15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0×1%=1.5元
    代理人A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税收入×5.55%=166.5元。

    代理人B收入低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的规定,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营业税金及附加-营销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这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费用20%。“每次收入”是指扣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营销费用后的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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