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赵冰 保监会11月18日再次启动了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当日,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告中列举了13个可能的修改重点。据悉,保监会将在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立修改重点,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这13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条款的规范;人身保险条款的规范;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及监管;保险公估公司、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属保险代理机构、个人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的定位及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科学分类及划分标准;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以及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等。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了有针对性的第一次修改。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需要进行修改,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要求。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事关保险业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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