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36年该比例将高达20%。而在约340万就业人士中,目前只有约1/3获得某种程度的退休保障,人口迅速老化与退休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2000年开始施行强积金计划。 强积金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而设立的为就业人士提供正式退休保障的制度。除条例豁免的少数人士外,全港18岁至65岁的雇员都必须加入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并向该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额基本上按雇员每月收入的10%计算,即雇主及雇员各须供款5%,自雇人士也须按收入的5%供款。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会委任投资经理,为计划资产及成员的累算权益作长线投资,为计划成员提供退休保障。计划成员达到65岁退休年龄便可一次性提取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