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保险企业实现利润后,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该亏损是指某年度亏损在延续用五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差额部分。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以转增资本金或用于弥补亏损。 (四)、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人保公司目前的所得税税率仍高达55%。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及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比例或具体数额都有待财政部明确。人保公司的投资者系中央财政。
十、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法为发挥人保公司的整体优势,加强总公司宏观调控能力,适应各级公司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的需要,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国内非寿险业务成数分保办,办法如下: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单位,向总公司进行成数分保。
(二)、各分公司将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20%分给总公司,总公司同时分摊各分公司其当年国内非寿险业务20%的赔款及相应比例的费用。
十一、国内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为了稳定保险业务经营,分散巨灾损失对各分公司分级核算的影响,充分发挥人保公司整体优势,人保总公司已在全系统实行非寿险业务内部超赔分保办法: 一、总公司为超赔分保的接受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为超赔分保的分出人(分出公司)。分出公司按约定将其国内非寿险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付给分保接受人,发生巨灾损失后,总公司按合约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赔分保采取自愿原则。各分公司可根据次年的业务发展及风险预测向总公司申请超额保障。
三、因发生大灾而使全年国内非寿险业务赔付率达到超赔起赔点的分出公司可从总公司得到超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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