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长期寿险保费收入 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和保户储金极其相似,也是需要退还给保户的“本金”,还必须在满期给付时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见,长期寿险业务收入的保费也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但会计核算上遵从了国际惯例,作为“损益类”科目,而不作为“负债类”科目。
二 财产险、信用险损益计算办法 财产险业务、信用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各种准备金提转差-其他支出±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其中:(1)保费收入中包括人身意外险保费收入以及通过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的数字。 (2)其他收入包括追偿款收入,存、贷款利息收入(转出运用保户储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净数字)等。 (3)赔款支出包括吸收保户储金后按条款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三、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业务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存贷款呆帐准备金、提存应收帐款坏帐准备金。 四、财产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按当年帐面保费收入的50%提存,同时将上年提存数转回。如某公司某年实现国内涉外业务保费收入10000万元,上年保费收入为8000万元,则当年提存数为10000万元×50%+5000万元,转回上年提存数8000×50%=4000万元提转差为5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
五、信用险业务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于信用险责任期较长,故实行三年核算期,即每一业务年度对应三个会计年度。每一业务年度在对应的前两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财务收支余额不作为损益,而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并于次年转回,待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再结算出该业务某年度的损益。
六、财产险、信用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 国内、涉外业务在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信用险业务在业务年度对应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按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数的90%提存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提存数。
七、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业务部门应根据剔除当年支付的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亡伤残医疗给付后的有效保单以及预定利率、费率和死亡率,精算出长期人身险业务应提存的理论责任金,并将应提存数提供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提存,并在下年转回。提存当年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时,首先应转回上年提存数。
八、寿险业务损益计算公式 损益=保费收入+其他收入—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投资损益±营业外收支 目前,寿险业务还没有体现损益,由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损益转入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项下的特种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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