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频繁发生大大小小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消费者均身陷其中耗时耗力。据悉,保险行业正在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初步考虑今后由保险行业协会对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50万元、保险公司作出处理结论半年内的案件进行调解。
资料图片 甘霖摄
昨日, 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征求《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的函,宣布将在全国推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据悉,目前该项文件仍然在征求意见阶段,保监会没有透露正式推出该方案的日期。
背景
保险理赔纠纷成投诉焦点
“投保时收钱快,理赔时拿钱难”、“没买时担心出事,买了又担心不赔”------这是不少市民对保险真实心态的写照,诸多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合同纠纷已成保险业发展的头号“敌人”。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合同纠纷问题主要集中在业务员展业时不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退保金额不合理、保险公司拒赔或拖延理赔等方面,贯穿于承保、理赔、续保和退保各环节。“特别是有些小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惜赔、少赔甚至拖延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目前,保险理赔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模式
建立纠纷“快速调解机构”
调处机构 按照《草案》,今后涉及保险的理赔纠纷将采取“快速处理机制”,主要模式是各地成立调解处理机构(简称“调处机构”)。而调处机构可以由省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调解模式 据规定,调解模式是指由调处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保监会认为,该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充分照顾消费者权益并考虑保险合同约定”;而“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也不影响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调处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调处机构应该是一个公益性机构,在“调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调处人员因调处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费、差旅费和鉴定费等)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据悉,在《草案》公布前,监管部门去年4月起开始在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进行了试点,情况良好。
时间
30天内完成调处
根据《草案》,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果双方不接受调处结果,依然可以继续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记者同时了解到,由于该《草案》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在这段过渡期内,还不会立即对成都本地保险业产生大的影响。“目前我们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四川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这样表示。不过,该人士称这并不影响纠纷的处理,“如果遇到保险理赔纠纷,消费者仍可向保险业协会或保监局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直至提起诉讼。”
快速处理6大条件
根据《草案》,今后可以采取快速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要符合6个先决条件。
1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
2 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
3 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
4 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
5 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6 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