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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业点必须摆放许可证 否则面临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殷洁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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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营业场所摆放保险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可能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保险许可证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意见稿中规定,保险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领取新证的;遗失许可证后未上报的;没有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等情形,如果保险机构没有按时改正,将处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伪造、变造、出租、转借和转让保险许可证;使用过期或失效许可证,除了罚款公司3万元,负责的高管也会受到5000元的罚款。

  而此前保险许可证分别在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不同类别公司管理条例中涉及,没有统一的细则规定和惩罚条款。同时,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一旦许可证遗失或破损,保险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仍用原编码。

 上篇文章: 保监会严控保险许可准入“门槛” 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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