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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9月1日起 中国保险企业可出国搞经营
作者:刘定云 来源:重庆商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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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开始,我国按WTO承诺保险业对外全面开放,德国安联、美国第一人寿、韩国三星火灾等一大批洋保险纷纷登陆我国。昨天,保监会宣布:从2006年9月1日起,中国保险公司也可“走出去”了,到所有WTO成员国去收购、兼并、设机构,开展保险经营活动。

 在发布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中,保监会称,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凡符合开业2年以上,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办法》还规定,新设立的境外保险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同时,如确需在境外进行担保的,必须要求被担保人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

  中国人保重庆分公司一人士称,办法的出台,表明监管部门认为中国保险业“走出去”的时机已经成熟,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加入WTO是双边的,不但中国保险业要对外开放,外国的保险业也要对中国开放,这势必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大的空间和机遇。

  昨天,保监会还发布了《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也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只要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也可申请去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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