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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监管体系需要推倒重建
作者:刘道伟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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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监督与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架构使监管职能无法发挥。”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中德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研讨会”上,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再生指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合一、只对上级负责的行政架构,是当前一些政府官员贪污挪用老百姓“养命钱”能够得逞的体制漏洞。

  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透露,截至去年8月底,全国社保基金的总资产已经超过2300亿元人民币,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加。截至2005年底,国内个人账户“空账”已达到约8000亿元,并以每年约1000亿元的规模迅速扩大。对社保基金而言,面临着两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安全问题即监管问题,二是保值增值问题。安全问题是前提,如果资金安全都无法保障,保值增值也就无从谈起。

  恰恰是在至关重要的社保基金安全问题上,存在着严重漏洞,导致大案迭发。我们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是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这样,实际上将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责任,共系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我国对社保基金管理的法规不健全,且法规层次不高,无法产生出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力量,因此造成了监管成本的居高不下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据统计,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为3%,而国际上一般是1%左右,而社保基金大案的不断发生,也证明了这种监管效率的低下———根本无法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所以,要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必须制定一部完整而规范的社会保障法,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筑完善、科学的监管体系,以从根源上改变“左手管右手”的监管框架。倘若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基础,目前的监管体系只能是修复性变化,而不能从根本上加以完善。

  以美国为例,早在1935年,它们就制定了《社会保障法案》,之后,逐渐完善,构筑起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法律规定,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直接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地存入各个基金,而不是存入一般的财政账户。而且,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不仅要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和所获利息也必须100%存入联邦社保基金,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的安全。无论社保基金的监管还是投资,法律等给予了非常明确和系统的规定,没有任何让人可以有“自由发挥”的余地,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目前,由于我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基础不够稳固和完善,对社保基金的整个监管制度缺少足够的刚性,要弥补这一致命缺陷就必须尽快制定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并依法重建监管体系,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投资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同时,加大问责力度,对任何打社保基金主意的权力部门或个人,予以最严厉的惩处,确保社会监管的刚性原则真正成为不能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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