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厦门大型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后,受害市民有望先由保险公司及时赔偿
昨日,来自厦门市消防支队的消息,酝酿多时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昨在厦正式启动,其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火灾突发事件赔付模式(发生火灾场所的经营单位没有投保,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由政府包揽救助和社会慈善救济)。
据厦门市消防支队统计,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其中,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时有发生,致使公众伤害问题非常突出。
据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启动后,大型公共场所参保后意外发生火灾,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的赔偿,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如果火灾场所的业主选择了足够的责任限额,还能够给予受害人足额的补偿。
厦门重点积极引导和推进三类重要场所参保:一是人员密集场所,如公共娱乐场所、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图书馆等;二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三是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对于保险费率,将不实行“一刀切”,而是建立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评估机制,将费率浮动与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状况挂钩,实行差别费率。
为此,承保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拟定费率水平,承保期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相应降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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