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起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已印发到有关单位,将于明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该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任免、资格认定、职责义务、考核标准、董事会运作等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在董事的选举上,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在董事会的设立上,董事会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其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并且其成员中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指引提出,董事会会议分为预定会议和临时会议,预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秘书可以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董事会会议计划,对下一年度董事会预定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常规议题等进行规划。